黄冈100分闯关答案8上: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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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1) 2010-04-12     来源:潍坊市水利局网站

  一、总类

  1.什么是干部离退休制度?

  答: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决定指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是一场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是关系我们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实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决定》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离休退休的老干部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主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之一。不久以后,国务院随即发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作为一种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以确保中央制定的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得到顺利的执行。自此,中国开始建立干部退休制度。

  2.老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答: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目前,一般地说,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干部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会逐渐变化,很老的老干部消失了,新的老干部又接上了。

  3.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什么?

  答:老干部离休退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鉴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4.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5.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6.“六个老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7.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加强对老干部工作领导的职责是什么?

  答: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离退休条件、手续

  8.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发[1982]62号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度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老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9.干部离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10.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答:关于“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项主要内容,即(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包干制”是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须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11.怎样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答:“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的基础上演变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势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凡属以上供给形式的,方可认定为“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12.怎样理解“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答: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13.对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办理离休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14.对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办理离休是怎样规定的?

  答: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15.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16.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17.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后来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在审批前要不要办理工人转干手续?应由什么部门办理离休手续并进行管理?

  答: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审批前不用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18.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饻”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饻”读xi一声)

  答:劳人老函[1984]18号文件规定: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饻”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1949年1月至9月期间,既享受过“饻”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

  19.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能否办理离休?

  答:劳人老[1983]34号文件规定: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2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21.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2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办理离休?

  答:劳人老[1985]14号文件规定: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2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

  答: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24.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根据劳人老函[1984]8号文件规定: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经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研究认为,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25.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劳人老函[1985]15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26.半脱产乡干部确定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后能否办理离休?

  答:组厅字[1991]4号文件规定:凡按中组部《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组发[1988]10号)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一般可以办理离休,原已退休按此函改为离休的,改办前的退休费与离休费的差额不予补发。

  27.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28.符合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1990]老干字46号文件规定:凡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在他们达到年龄并申请离休时,可予以办理离休手续。

  外国籍干部离休后,继续在我国居住的,其原享受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上和我国离休干部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他们如到国外探亲或定居,即不再享受原来的政治待遇,其生活待遇可按我国对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探亲和定居的有关规定执行。

  29.依法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按照人退司函[1988]2号文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及其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30.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

  答:人退司函[1988]2号规定: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31.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人退司函[1991]6号文件规定:按总政治部等六单位《关于1987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处分的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1987]政干字第312号)精神,我们认为,对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干部离休条件,可以办理离休。

  32.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如果认定不是敌我矛盾,就应允许办理离休。

  33.对民主党派成员离休有何规定?

  答:民主党派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工作,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34.干部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30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5、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答: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工作,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离退休手续。考虑到目前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实际,对部分负责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展缓办理离退休手续,具体意见是:1、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机关副秘书长,各部委、厅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可适当延长留任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对已满65周岁的、现任上述职务的专职干部,应抓紧物色新的人选,力求在短期内替换下来。2、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省级机关处级干部,应按国家规定年限办理离退休,少数因工作需要、又无人接替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3、处级以下干部,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年限,办理离退休手续。

  36、哪些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在延长离退休年龄上有何具体规定?

  答: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由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延长离退休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能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可延长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由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退休手续,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37、哪些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答:在1990年以前,从事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习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可延长退休年龄。

  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由较强业务能力,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的,经的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退休年龄延长1-5年,女同志最长不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超过66周岁。

  38、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条件中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是指哪几种情况?

  答:“确因工作需要”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2、新科学和特殊专业急需的。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4、由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39、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和延长退休年龄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应免去其行政职务?

  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

  40、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办理暂缓离退休及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其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答:杰出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曾任全会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1983年底以前评定为四级以上的老专家;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

  先有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审核(盖章)后,再报人事部审批。

  41、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离休、退休是否需先辞去委员职务?

  答:应先由本人辞去委员职务,然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42、全国政协委员离休、退休需先辞去委员职务吗?

  答:应先由本人辞去委员职务,然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4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答: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

  44、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能否在国外办理退休手续?

  答:不能。

  45、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干部是否待任期届满办理离退休手续?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

  46、办理干部离退休手续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日期?

  答: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和人事部门在办理其离退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不一致的,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47、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由何处办理?

  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

  48、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退休?

  答: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49、干部退职有哪些规定?

  答: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干部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退职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定居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现行规定办理。可享受与所在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50、已经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答:不能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