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力设计院: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茌平县城市房屋依法强制拆迁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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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茌政发﹝2007﹞71号
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茌平县城市房屋依法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茌平县城市房屋依法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茌平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茌平县城市房屋依法强制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并制作行政裁决书,送达被拆迁人。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三条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申请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条 未经行政裁决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五条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
(三)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四)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及其裁决调解记录;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对拟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及其证据保全公正书;
(七)听证笔录或者听证会的情况说明;
(八)县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责成县房屋拆迁管理、建设、公安、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日期,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被拆迁人逾期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六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及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实施。
第八条 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物品,并办理结算手续。被拆迁人逾期拒绝领取的,由拆迁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
第九条 执行部门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执行过程做好记录,并由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单位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部门、协助执行单位和执行依据;
(二)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被执行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
(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现状;
(五)强制措施实施情况;
(六)现场执行负责人、协助执行单位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时间。
第十条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提供的周转用房应当确保被拆迁人的水、电的正常使用,并具有合法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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