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远黄磊:新闻话题 2011-8-1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1:49:49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不要错怪婚姻法新解释阅读原文

不要错怪婚姻法新解释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起的热议仍未结束,很多女青年纷纷表示再也不敢有全职太太的想法了,因为这会导致离婚后一文不名;还有人口学者出来表示这将导致人口下降——因为女性会忙于工作,而没有时...全文↓

不要错怪婚姻法新解释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起的热议仍未结束,很多女青年纷纷表示再也不敢有全职太太的想法了,因为这会导致离婚后一文不名;还有人口学者出来表示这将导致人口下降——因为女性会忙于工作,而没有时间生小孩
这一切都让人深深的感到,澄清关于婚姻法的误解,是多么的必要。
房子是婚姻法争论的焦点话题
2011-08-17 第 1766 期
今日话题
一,不买房该怪“丈母娘”
中国楼市的神话:“丈母娘需求”
女方要求买房的本质是甄别经济能力
“房子归谁”,是本次婚姻法新解释的一大敏感话题。为什么很多女性对“婚房”如此看重,这是因为房子原本是她们在婚前对男性经济实力的重要甄别标准。归根结底,婚前要求买房并非是对房子有什么特殊的迷信,而是因为房子是“一大笔固定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起股票债券期权之类,房子的价值显然更为固定,而且便于女性检验真伪。很多女性声称自己要房子只是图“安全感”,那么,如果对方在老家乡下买套便宜房子,她们会不会觉得获得了安全感?如果对方没有房子但却是一个年薪千万的职业经理人,又会不会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拒绝对方呢?
婚姻法新解释不再将婚前个人独立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叫好的人会觉得,既然房子本来就是一方自己买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当然没有理由要分给另一方;而很多女性则会认为,自己挑到一个经济实力尚可,买得起房的男性,而离婚的结果却跟嫁给一个买不起房的男性毫无区别,那么这场婚姻的损失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在房子问题上“弱势一方”并不吃亏
“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款5000。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这就是《新婚姻法》!。”这一条网上流传甚广的微博,其实完全建立在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解(姑且不说是污蔑)之上。
实际上,在婚姻法新解释中,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只要不是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都是作为双方的共同收入。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大可不必担心自己“没给家庭做贡献”,简单来说,结婚以后,无论一方处于何种状态,都有权获得对方一半的(非孳息)收入,那种担心妻子在家相夫教子没有收入,离婚以后会“净身出户”的想法,完全是因为对婚姻法的误解。
具体到上面这个例子,虽然首付是男方交纳,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但因为他在婚后支付按揭,因此离婚妻子就有权获得以离婚时房产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我们可以粗略计算一下,上面这个例子里女方关于房子能得到的赔偿绝非14万,首先在双方共同偿还的60万债务中,就有女方的一半,也就是30万,然后因为购房总共花费了150万(30万首付加120万按揭),而房产目前价值300万,升值一倍,因此女方有权另外再要求30万的补贴,共获得60万——如果仍然嫌少,为什么当初不自己交首付?
“丈母娘需求”的本质是“丈母娘不供给”
中国楼市有所谓“丈母娘需求”的说法,开发商表示楼市很多所谓“刚需”都是丈母娘带来的,她们逼着女婿买房子才能结婚,但问题是,为什么丈母娘们只提出“丈母娘需求”,不提供“丈母娘供给”——为什么只肯逼着女婿给女儿买房,却不愿意自己帮女儿买房呢?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傅蔚冈先生发现,这个问题其实和继承权中的重男轻女观念有关,目前婚前买房大都是父母出钱,买房行为实际上是接受父母的财产馈赠,而传统观念中,一般都是男性获得继承权,而嫁出门的女儿没有继承权,因此男性的父母乐意给子女买房,而女性的父母一般都吝于对女儿馈赠财产。也就是说,之所以不少人会把该司法解释解读成为是对男性的保护,是因为他们在骨子里是认为女性不该享有和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少有女儿的父母更是如此认为,因为在观念中,他们是不会为女儿购置房产的。当然,他们也就会从心底里认为这是对自己女儿的不公。
二,新婚姻法让人不愿生孩子?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产
孩子是给丈夫生的吗?
为什么房子该男人买,一个最常见的理由是“女人给男人生了孩子,难道男人不应该有所补偿吗?”,类似的说法还有“男方买的房子归男方,那女方生的小孩也归女方可以吗?”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本来就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财产,父母只对其负有养育的义务,虽然有些人觉得子女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但这无论从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脚。从财务的角度来说,与其说子女是父母的财产,不如说子女是父母的负债。一般来说,离婚夫妻中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也没有谁说“我的孩子不用你出钱养”,倒是特别强调对方的养育义务。
很多女性觉得自己是在替男人生孩子,证据是孩子跟男人姓,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必须跟谁姓,女方同样可以要求子女随自己姓,而且成年子女要给自己改任何名字父母都无权干涉。而如果非要强调“立足中国现实”,认为生孩子是在给男方“传宗接代”,其实无非就是把自己当成生育工具,而且按照同样的“传统观念”,女孩不具备“传宗接代”的功能,难道生了女孩以后又得把获得的房屋产权放弃掉?
养育过程中女方成本更高,所以应该有所补偿?
大概把子女看作自己“负资产”的父母并不多(当然也并不少),这就涉及到一个经济学常识:价值是主观决定的。虽然养小孩又费精神又费钱,但是由于主观上乐意,生育行为对大多数父母仍然是有价值的——但也正因为价值是主观的,所以生小孩对每一个人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丈夫想要孩子,而妻子不想要,那么生孩子显然是有利于丈夫,但如果情况相反,妻子想要孩子,丈夫不想要,那么即使妻子十月怀胎,又经剖腹之苦,但她其实只是做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而丈夫却要承受一个对自己不利的结果,显然他不会想为此买单。
当然双方可以就此谈判,例如想要孩子的丈夫可以对妻子说,“给我生孩子吧,我把房屋一半的产权送给你”,而想要孩子的妻子也可以对丈夫说,“让我生个孩子吧,以后全家的收入都由你支配”。但更聪明的办法是,如果男人想要孩子,那么他就找一个也想要孩子的女性结婚,这样生养小孩对双方都是一种满足,而不是谁为此吃了亏。
要拿孩子换房子,婚姻法也并不构成障碍
如果女性认为自己只有在得到对方房屋一半产权的情况下才愿意生孩子,那么显然她本意并不愿意要孩子,她完全可以去找一个同样不想要孩子的男人结婚,而不是去控诉婚姻法;如果她既想要小孩也想要房子,那么她完全应该去寻找一个愿意为了她生孩子而送她房子的男人,就好象梁洛施找到了李泽楷,她也没有必要控诉婚姻法;因为婚姻法并不禁止丈夫给生了孩子的妻子送房产。只不过,法律不应该强迫在婚前买房的男人和她进行这种交易,这正是婚姻法的改进之处。
三,婚姻法为什么不“保卫婚姻”
害怕《婚姻法》,喜欢同居条例
新司法解释其实并不“新”
这一次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起轩然大波,其实也与中国人平时对这部法律不太关注有关。实际上在2001年之前,法院关于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在实际操作上就基本采用了被现在的条款所明确的原则,只不过这次司法解释将其白纸黑字写得更新清楚明晰。
至于婚前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谁交首付谁有产权的规定,其实也已经确立了接近十年。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十九条就已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是在毁灭婚姻制度,而是在保卫这一制度
人们喜欢指责婚姻法没有保护“弱势群体”,实际上婚姻法要做到的是双方公平,而不是劫富济贫。人们觉得婚姻关系中必须存在对弱势群体的偏袒,部分是因为西方那些令人印象深刻的高额赡养费案例,在一些有天主教思维背景的国家,甚至规定男女离婚之后,只要女方保持独身,男方就必须供养女方,确实可谓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
但必须看到,正因为西方婚姻法对女方的偏袒,而导致现实中低结婚率,高同居率,以及普遍的用婚前协定规避财产分割。中国2003年的结婚率为每千人12.6人,但2004年西方世界“最爱结婚也最爱离婚”的美国人结婚率却只有每千人7.8人,而英国的比例是5.1人,法国为4.3人,2005年,法国59%的新生儿父母都是没有结婚的,而且,这些孩子的母亲,大多数都不是单身母亲、未成年母亲或贫穷母亲,相反,各种社会背景和经济阶层的人都有,她们大多都是自愿在不结婚的情况下生下孩子的。
由于“未婚同居”渐成社会潮流。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法国政府1999年底为保护同居人群的权益,专门制定一项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协议”,最近几年来法国“同居率”已经超过结婚率,“同居协议”有代替《婚姻法》之势,而同居协议之所以流行,恰恰是因为它较为平等的设定了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卫婚姻是夫妻自己的事
婚姻法的另一大罪状是“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但是,婚姻法的作用,本来就不是保卫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既然两个人自己都希望结束自己的婚姻,法律非要“保卫婚姻”反而是不人道的,20年多前我们的制度就很注意“保护婚姻”,夫妻两人要办理离婚还得证明自己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这很难证明,常常需要夫妻在现场半真半假的打一架。
过去,人们担心中年女性会被丈夫抛弃,认为靠把物权,产权,债权弄得混淆不清,就可以增大离婚难度,降低离婚率,从而保障女性,这是一种很陈腐也很不现实的观念。这些人潜意识认为,离婚就是伤害女性,但实际上,媒体2009年从民政部门与法院了解到的信息则表明,在所有离婚案件与诉讼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比率高达70%至80%,离婚早已是女性主动而不是男性主动。
房子居然成为一场婚姻制度大讨论的关键词,这是不是也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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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头条】秋风:驱赶农民工怎从娃娃抓起?阅读原文

秋风 学者原题:教育不能排斥外来人口子弟孩子能否安心上学是对执政者责任心的考验,贫穷人家的孩子是否有学可上,是对执政者良心的考验。自6月中旬起,北京市大兴、朝阳、海淀三区近30所打工子弟学校相继收...全文↓

秋风 学者
原题:教育不能排斥外来人口子弟
孩子能否安心上学是对执政者责任心的考验,贫穷人家的孩子是否有学可上,是对执政者良心的考验。自6月中旬起,北京市大兴、朝阳、海淀三区近30所打工子弟学校相继收到教育主管部门的关停通知,所涉学生近3万名。可以预料,其中相当部分孩子将无学可上。
政府部门关闭这些学校,各区这次给出的理由就是,这些外来人口子弟学校没有办学许可证,没有房产证,校舍为违法建筑,存有安全隐患等。
听起来蛮有道理。但这样的规定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办学要有办学许可证,但正如某学校校长所说,从2006年开始,区里就没给打工子弟学校发过办学许可证。这样,无证的学校将永远不可能有证,也就永远处于不合法状态。因此,他们也就难以对未来有长远预期,不可能增加投入,租赁质量较好的校舍。结果他们的校舍就可能是违法建筑。然后,政府部门就有很充分的理由关闭它们。审视这个因果链条不难发现,执法部门关闭它们的理由,其实是政府部门自己一手制造的。
当然,在关闭这些学校时,有官员承诺,将会妥善安排这些学生,让孩子有学可上。但完全可以预料,这些学生中的不少人将不大可能获得妥善安顿。比如,官方要求学生必须“五证”齐全才可以上公立学校,而这些打工子弟学校学生的不少家长是菜农、商贩、临时工,甚至靠拾荒为生,也就无法做到“五证”齐全。这也就意味着,这些孩子在北京将无学可上。
官员们也许会说,这些没有资格在北京上学的孩子,可以回家成为留守儿童。笔者前不久到湖北某地农村,眼见青壮年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与留守老人相依为命的惨状。没有父母照顾、监管的留守状态,对于儿童少年的身心成长极为不利。长远来说,也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然,城市官员可能会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些父母完全应该回去——— 至此,图穷匕首见。或可大胆推测,这正是城市政府大规模关闭外来人口子弟学校的终极目的。城市当局关闭外来人口子弟学校,就是为了把城市政府认为对城市没有用处的低等级的外来人口驱赶出去,以减轻城市的人口压力。
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自私,在过去十几年来,几乎所有城市的政府都做过类似的事情。其实,不光是从事低端行业的外来人口子弟上学存在难题,即便是作为外来人口的白领,其子女上学也存在很严重障碍。笔者为此也写过至少十几篇文章,从各个角度讨论过这样的做法是如何地不正当、不合理、不合人情。大道理已经讲完了,现在确实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城市政府不欢迎外来人口及其子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毕竟,按照现有法律,地方政府确实只有责任服务于本地户籍人口。因此,解决外来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治本之策,乃是从根本上改革户籍制度。就此而言,重庆的改革可供各地效仿。今年,重庆大约会有300万农民工获得重庆户籍,当然也就解决了其子女的教育问题。
同时,教育财政投入模式应当进行重大改革。目前基础教育投入主要依赖区县一级政府。外来人口如果大规模跨省区流动,一律进入公立学校,就会导致流入地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负担压力较大。因此,解决此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调整政府的教育投入结构,增加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投入的比例。中央政府的投入按照各地实有学生人数拨付,这样可以缓解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财政负担,让地方政府没有借口不给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当然,这两项制度的变革,均牵涉广泛。但是,这样的改革已经到了必须进行的时候。一群孩子,仅仅因为他们的父母在城市里没有户籍,而他们的身份比较卑贱,就无法获得跟随他们的父母一起生活、一起接受教育的机会,让他们在没有父母陪伴与无学可上之间进行残酷的抉择,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其教育制度、财政制度的耻辱,也是对其法律、人心的伤害。一套制度或许可以找出各种现实的理由,不平等地对待孩子的父母,但不平等地对待孩子,任何人也找不出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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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冷暖】沈彬:永定县红十字会何以如此冷血阅读原文

沈彬 评论员 7月11日,福建永定县19岁的女孩苏田田病故。之前的6月中旬,好心人为她捐助的5万元善款,至今还在永定县红十字会的账上,一分未动。事情是这样:两年前,苏田田被确诊为子宫内膜间质肉瘤晚期...全文↓

沈彬 评论员
7月11日,福建永定县19岁的女孩苏田田病故。之前的6月中旬,好心人为她捐助的5万元善款,至今还在永定县红十字会的账上,一分未动。
事情是这样:两年前,苏田田被确诊为子宫内膜间质肉瘤晚期,肚大如鼓。今年6月14日,永定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了爱心捐款,同时县红会开通了专门的捐款账号,当时人们共捐出5万元善款。就当很多人善良地以为钱早就用于治疗时,田田的母亲却道出真相:在田田住院期间,她曾向县红会问过捐款,对方表示,还有捐款没有送到他们那里,等捐款收齐再一起转到田田的账户。但直到田田走的那天,他们还是没有转来任何钱。
永定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的解释是:捐款要由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并由县卫生局局长签字后才能转存。5万元已经3次核算,“但县里正在换届,目前卫生局长还没有到位,没有他的签字,我们不能转出”。
诚然,即便5万元及时拨付,苏田田的生命未必就能挽回。但公众愿意向一个19岁的生命捐款,就是要把希望留给她。公众无法容忍,已经捐出的希望,被红十字会生生掐断,。
是的,这次当地红十字会的确做到了“手续严谨”,绝无私吞之虞:善款先经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红会再从“银行存款1级明细账”表格中理出田田的捐款,经三次核对,在田田死后三个星期的8月3日才对账完毕,现在就等着新上任的局长签字拨款呢。问题是,救命钱经得起这么折腾吗?如果必须这么折腾,还有必要捐款吗?这是把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伪装成“程序正义”,再以“程序正义”的名义漠视生命。
很多时候我们相信,红十字会即使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总还是中国最权威的慈善机构之一。我们相信微薄的捐款通过红十字会总能派上用场。然而,这次“苏田田捐款门”事件,再次损害了我们对红十字会起码的信任,公众的善心重重地撞到了红会官僚主义的冷血铁幕上。
中国古代儒家讲男女之间授受不亲,有人问孟子:嫂子落水了,救不救?孟子的回答斩钉截铁:见死不救的,就是禽兽。无论以“男女大防”为借口,还是以“手续完备”为理由,有能力救人而见死不救是人性的缺失。
的确,新局长没有上任,但作为堂堂县级红十字会,难道真没有变通手段“特事特办”吗?信不信,如果有当地某领导一纸批示,红会将马上落实批示不过夜,什么程序问题都不成问题?在种种冠冕堂皇的官腔托辞后面,无非是不想“担肩膀”的小吏的私心算计。没人愿为一个19岁的女孩出头,打破冷酷官场内部的“和谐”,这最终放任低效的官僚机器碾碎了她人生的希望。但红十字会是慈善机构,不是官场,是要有起码道德操守的,公众才会信任,才会捐款。红十字会不能只对长官负责,更要对公众、对生命负责。
今年6月见诸报端的除了苏田田,还有一个叫郭美美的女孩。郭美美事件中,媒体曝光了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以慈善名义推销保险、挂公益牌子的老年公寓实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一系列问题。红十字会的公正、透明是堪虞的。现在“苏田田捐款门”又说明,红十字会不光公信欠佳,并且效率低下。
从郭美美到苏田田,敲响了红十字会公信危机的警钟。希望红十字会从睡梦中醒来,让我们看到切实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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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单仁平:希望“王勇平悲剧”不再重演阅读原文

单仁平 环球时报评论员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昨天被停职,他是带着“奇迹”、“ 我反正信了”等“名言”走的。他显然不是个适合做发言人的官员,停他的职是对的。“7·23事故”后舆论的激烈情绪,与王面对媒体诘...全文↓

单仁平 环球时报评论员
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昨天被停职,他是带着“奇迹”、“ 我反正信了”等“名言”走的。他显然不是个适合做发言人的官员,停他的职是对的。“7·23事故”后舆论的激烈情绪,与王面对媒体诘问时的失水准表达有一定关系。他承担一定责任是应该的。
但我们应当看到,王勇平的“官僚腔”有着相当广阔的背景。如果类似信誉危机发生在中国其它政府部门,它们的发言人未必就能有比王勇平更被公众接受的表现。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需要官方做出比撤换新闻发言人更加艰苦、认真的努力。
中国政府各部门的发言人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从外交部一家有发言人,到现在各大部委都建立发言人制度,甚至党的大机关包括军队也都有了发言人,这是中国政治朝着公开、透明的实质性前进。官方发言人制度还影响了中国社会基层的信息透明,这个过程相当深刻,也相当纠结。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舆论的开放进程,比发言人制度的进步还要快很多。发言人能够提供的信息,总是赶不上舆论的要求。发言人的“官腔”也最容易导致与民间舆论的对立。当然,全世界官方发言人都比活跃的舆论要“刻板”得多,真正做到与媒体认真配合和互动的发言人几乎没有。但中国这方面的问题显然更严重,有时发言人的表态不仅无助于危机公关,反而火上浇油。
除了发言人个人原因,官方公信力的缺失,是发言人们处境尴尬的更大原因。当遭遇危机的官方机构被舆论已经假定为“有问题”时,发言人无论说什么,都会显得或者笨嘴笨舌,或者油腔滑调。
中国官方应认真反省今年以来铁道部、红十字会等机构与媒体沟通的失败案例。由于有了互联网和微博,通过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来引导舆论,今后肯定会越来越难,一旦失误的代价也将越来越高。除了重建舆论与官方的基本信任,从根本解决问题,看来不会有什么别的更好选择。
当信任不足的时候,官方在遇事时的坦诚是最重要的。不刻意隐瞒负面信息,还原事情的复杂性,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当前舆论对“信息不透明”的尖锐情绪。这种情绪常超过人们对一件错误本身的不满,成为公共事件额外的发酵区。
中国问题很多,但解决问题需要过程和节奏,太急了欲速则不达,这个道理民间是懂的。其实中国官方对解决问题的着急程度一点也不低,看看中国建保障房的速度,推动医改的速度,就知道中国官方一刻也没闲着。但各官方机构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缺少公开坦露和向社会表达歉意的勇气,现行的官方表达体系鼓励宣扬成绩,同时对各种问题“悄悄改正”,而不是把改正问题的艰难、挫折全都展示给公众。
王勇平遭舆论围攻直至被停职,是个悲剧。但可以预见,他很可能不是最后一个黯然下台的政府机构发言人。但愿我们的这个预测落空,但愿各政府机构在信息“公开、透明”的路上走得比舆论质疑的速度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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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科技】陈宁远:个税计算将会越来越复杂阅读原文

吴祚来 文化学者陈宁远 财经评论人只要个税是按照收入差别、从低到高分级排列,并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这种“税前收入高一块,税后实际所得可能会少很多”的税负不合理现象就肯定会存在。 8月15日,国...全文↓

吴祚来 文化学者
陈宁远 财经评论人
只要个税是按照收入差别、从低到高分级排列,并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这种“税前收入高一块,税后实际所得可能会少很多”的税负不合理现象就肯定会存在。
8月15日,国税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称,有人盗用该局的名义发布了一个子乌虚有的“47号文件”。
这份虚构的文件,前几天还能在一些媒体上看到,内容是发现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会“税前收入高一块,税后实际所得可能会少很多”的现象。该文件还声称,国税总局将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采取两套计算办法,用以弥补这种制度上的漏洞。
说实话这有点异想天开。因为只要个税是按照收入差别、从低到高分级排列,并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这种“税前收入高一块,税后实际所得可能会少很多”的税负不合理现象就肯定会存在。
但这不是数学计算导致的结果,因为不是数学计算方式决定个税征缴的原则、目的和方法,而是个税征缴的原则、目的和方法,导致了这种数学计算方式。
中国的个税征缴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原则上都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操作的,其首要目的很明确,意在调整收入差距,并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超额累进税率的确能让收入高的人多缴税,根据不同的收入差距实施累进税率,直观地看效果很明显。比如月收入1000元和月收入10万在中国就明显不同,前者不纳税,而后者累进7次后,差不多有接近一半的收入是按照45%的税率缴纳个税的。
但和所有制度一样,有一利就会有一弊。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象的级次分出了收入高低的区间,也就导致了个税的计算比实施单一税率的其他方式相对复杂了很多———比如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就包括了多次边际税率的计算,和平均税率一目了然不同。
我国是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缴个税的———其中月收入3500元以下不缴税;而第一级是月收入3500以上到4500元(纳税额为1500元)的,税率为3%;最后一级差为80000元,税率为45%。但在这个最终相差15倍的分级过程之中,不仅相邻的级与级之间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即便是同一级内也很容易产生相对的不公平。
道理简单,纳税除了光荣之外,是还有痛苦指数的。如第一级收入4990和第二级5100税负差别不大,但税负压力就可能放得很大。因为前者只要缴纳44.97元的税,可后者就需要缴纳65元,后者承担税负是前者的1.445倍,收入却只比前者高0.022倍,税负痛苦指数岂无变化?假如他们在同一个城市的同一个公司,你很难说这种不合理,就一定不会演变成某种对税负压力的不满。
但这还只是目前的状态。个税的计算未来可能会越来越复杂。道理简单,因为目前采纳的税基基本就是针对工薪阶层的工资和奖金。而在可见的将来,即便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也会包括不同形态———既有固定收入和奖金,还会有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带来的分红等等。这些收入如何核定为基本的税基,又是否会存在实际的退税奖励(有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其税收优惠政策就有个税的减退税)?凡此种种都意味着,将来个税计算方式会越来越复杂。对此要未雨绸缪的话,只能老话新讲,强调制度透明性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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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学术】陈立彤:杀人偿命不是恶法阅读原文

陈立彤 法律工作者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下称“李昌奎案”)将于8月22日再审。关于李昌奎案事实本身,我在这里不再赘述。原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李昌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全文↓

陈立彤 法律工作者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下称“李昌奎案”)将于8月22日再审。关于李昌奎案事实本身,我在这里不再赘述。原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李昌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该案的一审法官张雪峰所认定的李昌奎确实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有被迫的因素。同时认定李昌奎的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意极大,虽然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另外,张雪峰法官称被改判死缓者李昌奎及其家属并未积极赔偿。基于前述事实,我认为再审法院应当对李昌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一、故意杀人罪是应当处以极刑的重罪。
故意杀人罪应当是处以极刑的重罪。如果一个国家(或州)没有废除死刑,则故意杀人罪应当适用死刑;如果一个国家(或州)废除了死刑,则故意杀人罪应当适用除了死刑外的极刑。因为中国尚没有废除死刑,则故意杀人罪应当适用死刑。因为李昌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且没有悔罪表现(如没有积极赔偿),再审法院应当对李昌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李昌奎案与是否废除死刑无关
我看到了很多就李昌奎案所发表的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言论。但我认为,李昌奎案与是否废除死刑无关。换言之,李昌奎案与是否适用极刑有关。如果死刑、立即执行作为刑罚没有被废除,则其应当作为极刑适用。唯此,我们才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对故意杀人适用死刑不是恶法
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malum in se crimes);还有一种是“因为法律禁止才构成犯罪”(malum prohibitum crimes)。前者如杀人、放火、强奸;后者如逃税、违反国家法律垄断私自卖酒、卖烟等。杀人罪是“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这种犯罪针对的是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是自人类起源之日或一个人出生之日起就挥之不去的梦魇和最深层次的恐惧,因此,对这种“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从习惯上或法理上都应重判。相应地,杀人入罪且杀人偿命作为习惯法伴随着人类的发展有长达数万年乃至数十万年的历史。我们的法律人士乃至非法律人士我们不要轻易地否定这长达数万年,甚或数十万年的习惯法。
当然,现代文明对杀人罪作了很多科学的区分,比如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又比如将故意杀人区分为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等等,从而对刑事处罚予以区分,甚至废除了死刑的适用(注:其最大的好处在于防止错杀)。这些区分体现了人类的现代文明成果,但是我们不能轻易批评杀人偿命(尤其是故意杀人偿命)是恶法。不要轻易地说不杀李昌奎就是一个标杆。
第四、杀李昌奎准确地说是执行刑罚,而不要简单地说成杀人
杀李昌奎从物理上是杀人,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是国家在执行死刑。如果把执行死刑说成是杀人(特别是法官说执行死刑是一个狂欢式的杀人),那可能混淆李昌奎实施犯罪的杀人和国家维护法律和被害人生命尊严而实施刑罚的杀人。前者听起来好像是受害人家属在无理地要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后者则体现出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以及对法律和生命的尊重。
第五、不要轻易地说杀李昌奎是民众的一场狂欢
在我印象当中民众对几个死刑判决有过一次自发的狂欢,那是针对“四人帮”的。准确地说,狂欢是从“四人帮”被抓起来那一刻开始的。“四人帮”被抓首先是从小道消息开始传播的。那时我还小,但我记得大人们在私下偷偷地讨论这个小道消息时那既紧张又兴奋的情景,大家私底下都庆幸中国有救了。我相信抓及/或杀李昌奎还不至于让民众们去狂欢。说白了,李昌奎没那个分量。我相信民众要求的是正义能够得道伸张。而且这个要求其实更多地体现了民众内心的恐惧。
第六、要求杀李昌奎其实体现了民众内心的恐惧
大家(包括我自己)害怕不杀李昌奎会导致自己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杀人者会更加地肆无忌惮——反正杀人不用偿命。说得再白一点,对于某些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全部)来说:杀人值了,反正不用偿命,再过二十年就能出来。对于有些人(如相对于“钱少少”的“钱多多”)来说,可能还不需要二十年——只要人不死就有转圜的余地。
下面是一则同样地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的案件。惨案发生在2008年6月18日(亦即李昌奎案之前)。当时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与倾慕自己的赛锐见面,并想借此拒绝赛锐的追求。赛锐得知自己求爱未果,就骑到吴倩身上,连刺了27刀。吴倩的母亲张绍琼说,事后的庭审得知,“当凶手刺下二十几刀后,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她的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在事发现场,鲜血溅满整个墙壁,惨不忍睹。2009年5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省高院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不知道赛锐案是否对李昌奎来说是一个标杆。但是,我相信如果李昌奎不死,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将是巨大的——它在为法院树立一个所谓标杆的同时,也将为那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树立一个杀人不用偿命的标杆。
总而言之,杀人偿命不是恶法,我们不能把对李昌奎执行死刑与废除死刑混为一谈。换言之,李昌奎必须被执行死刑,这既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为社会设立了一个好的判例。否则,下次女生们谈恋爱得当心了,你要是拒绝了某个丧心病狂的求爱者(或者与对方吵架了),你就可能以付出生命为代价。而且根据赛锐案和李昌奎案,你死了也是白死。关于死了也是白死的法律分析是这样的:你一旦谈恋爱(甚至没有谈恋爱,只是对方提亲),你与对方的纠纷就属于感情纠纷。你一旦与对方产生感情纠纷而被杀死,只要对方去自首(甚至是走头无路而自首),对方就不会死,且不论“情节是否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对了,顺便补充一句,对方要是捎带着把你们家里的人(哪怕是三岁的孩子)杀掉至少一个也是没有关系的,因为那也是属于感情纠纷,而且对方还不会被执行死刑。不知道是不是有法院还会在将来树立一个更大、更耸人听闻的杀人不偿命的标杆——因为与这个标杆下的犯罪分子杀的人更多、手段更残忍、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社会危害更大,但是有关的法院就是不让他死。为嘛?一死有关法院要树立的标杆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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