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岛区英语培训:观点1+1:智障者疑似“顶包”坐牢不能稀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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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智障者疑似“顶包”坐牢不能稀里糊涂

2011年09月02日16:0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开栏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智障者疑似“顶包”坐牢不能稀里糊涂

  背景:洛阳嵩县大坪乡村民吕天喜3年前失踪。今年7月,吕天喜被传在三门峡市一监狱服刑,该市监狱刑罚科称其因在2008年抢劫被判刑3年,吕天喜档案上名字被改为“田曐”,标明“痴呆”,年龄改小了19岁。

  扬子晚报发表秦维川的文章:或许,因为智障,监狱方面无法知道被其收监的“犯人”姓甚名谁,但总不至于将“50后”看成“70后”吧?中国刑法规定,无自主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严重智障者、患病期间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等)不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三门峡市监狱刑罚科明知“田曐”痴呆,为什么将其收监?而且,一个严重智障者会有抢劫的行为能力?真正的“田曐”又是谁呢?这桩离奇的刑案由何处警方侦结,何处检方起诉,哪个法院审理、判决?很遗憾,三门峡市监狱刑罚科没有提供任何相关信息。这是一起严重威胁司法公信的事件。必须尽快把真凶找出来,并且查清吕天喜顶替入狱背后的黑色利益链。这事关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尊严及人格,还关乎司法公正底线,绝不可小视。

  小蒋随想:精神病与智障不用负刑事责任,法院与监狱要说不知道这一法律条款,那真是一点都不好笑的笑话。让一个痴呆者坐牢,而且监狱档案上的案犯姓名与年龄都与其本人对不上号,这事怎么看怎么是“顶包”坐牢。此事难以被归为“工作失误”。因为,有太多漏洞与疑点指向故意为之,如果这样的事被视为“正常”,那么执法者的精神一定不正常。从黑砖窑中境遇悲惨的智障工,到丧尽天良的人杀害智障者、伪造矿难骗取赔偿金,再到本例中的智障者“被坐牢”,一起起利用、剥削、甚至残害智障者的丑闻,不断地挑动着思维正常且怀有正义之心的人的神经。不禁要问:智障者的权益究竟应由谁来维护?智障者也是人,把人应该当人看,这些正确的废话真的能够落到实处吗?

 镇政府明目张胆“违法行政”该当何罪?

  背景:2009年5月前,七八十名市民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租赁了“吉利庄园”生态大棚,但管护房被镇政府强拆。43名租户遂于同年8月申请行政复议。昌平区政府经过复议后认为,镇政府下发的“强拆决定书”法律依据、条款使用存在重大失误及瑕疵,确认阳坊镇政府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新京报发表王刚桥的文章:政府违法或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不鲜见,但援引不存在的法条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还不多。在引发争议的那份“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写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但《城乡规划法》一共才70条,所谓“第73条”纯属臆造;《行政处罚法》也不过64条,所谓“第65条”实乃子虚乌有。凭空造法以治民,如果不是碰上较真的对手,难保镇政府不会得手。确认所依法律条文的内容很简单,但如此简单又必要的工作,却无人去做,潜在的原因恐怕还在于,不管“决定书”怎么写,也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些管护房是拆定了。就在区政府已认定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镇政府仍坚持强拆正当合法。殊不知,程序的正当性已在“自我立法”的强拆决定书中流失了。今天已不是“朕即法”的年代了。用“不存在的法条”忽悠民众,不管是哪个行政环节出了错,总之已成违法事实。这一违法能否为法所治,将是观察中国法治建设程度的一份标本。

  小蒋随想:所谓“瑕疵与失误”,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这件事的实质是,镇政府伪造法律条文。人们常听说依法行政、依法限权。而在本例中,面对没有符合其意志的法律条文,镇政府是“自创”法律也要上。伪造法律条文,试图证明违法行政的“合法性”,这是赤裸裸的掩耳盗铃。此事不仅构成欺诈,而且表明镇政府将法律视为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泥巴。对于这样的基层政府与当事人,刚性的法律难道可以容忍吗?遗憾的是,人们并未看到伪造法律条文的行政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这样的事发生在普通民众身上会怎样?别说伪造法律条文了,哪怕是网民批评几句地方官,也可能被戴上诽谤大帽,进而被“跨省追捕”。面对当事人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然被越发地架空。当行政干预司法与“刑难上大夫”越来越多地出现,各种行政违法也越发地有恃无恐,法律的公正性与公信力也在随之降低。问题明摆着,违法存在着,该怎么办还用说吗?